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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制售“问题腐竹” 铤而走险必被罚

   2026-07-20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3750
  基本案情
 
  当事人赵某系某腐竹加工厂经营者,为改善腐竹外观、增加口感及延长存放时间,在生产过程中长期超限量添加亚硫酸盐,导致产品中亚硫酸盐严重超标。2025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其突击检查,现场查获问题腐竹2000余公斤,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中亚硫酸盐含量超标3倍。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原料、产品,罚款50万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赵某本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另外,赵某还存在其他涉嫌犯罪行为,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监说法
 
  食品安全没有“试错”机会,赵某为牟取利益,长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问题腐竹”,情节严重。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对这类主观恶意大、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重罚并实施从业禁止,就是要斩断违法利益链,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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