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广告活动,现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酒类广告作如下指引。
一、酒类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类似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军队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特定地点、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等发布酒类广告。
二、酒类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普通酒类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三、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
四、酒类广告不得含有出现饮酒动作的内容。
五、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内容。
六、酒类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
七、酒类广告应规范提示性用语使用,严禁“误导性大小字”广告宣传;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八、酒类广告对商品的产地、质量、规格、成分、生产者、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九、酒类广告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十、酒类广告涉及酒类商品的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的,评比活动应当真实、合法,奖项表达应当准确、清楚,表明评奖单位、评奖范围和获奖时间;奖项表达中不得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各市场主体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仔细甄别、注意防范,如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违法广告随手拍”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