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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企业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2026-06-17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520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将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案例一
 
  某企业员工擅自将其掌握的食品添加剂配方提供给他人使用
 
  【基本案情】被告蔡某某将其在某龙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某龙公司生产春卷皮食品添加剂配方,用于某霖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某龙公司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查处。后龙海区人民检察院向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龙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龙公司请求保护的食品添加剂配方经鉴定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经某龙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后构成商业秘密而受法律保护。蔡某某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即与周某某等人共同出资设立某霖公司,并违反某龙公司的保密约定,将其所掌握的某龙公司食品添加剂配方提供给某霖公司用于生产同类产品,造成某龙公司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对蔡某某判处相应的刑罚。判决后,蔡某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刑事判决生效后,某龙公司遂以某霖公司、周某某、蔡某某构成对某龙公司共同侵权为由向漳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某霖公司、周某某、蔡某某停止使用某龙公司商业秘密(食品添加剂)的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刑事判决认定的损失额的五倍及利息。
 
  【处理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三被告共同赔偿某龙公司经济损失并停止侵犯某龙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三被告承诺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案涉商业秘密的食品添加剂配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3.某龙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某霖公司、蔡某某的财产保全措施,各方还约定解除保全后由法院裁定将高额赔偿款从某霖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至某龙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述第三条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典型意义】涉知识产权案件中,常常存在“刑民交叉”“行民交叉”现象。本案例中,被告人蔡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并于2024年11月5日生效,某龙公司遂于2024年11月19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原审理刑事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继续审理民事一审案件。由于侵权事实相同,生效刑事判决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已做出认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额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举证反驳。经办法官因熟悉案情,了解纠纷的背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矛盾的起因,便充分运用审判智慧,释法说理,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促成民事案件在短时间内调解,高额赔偿款在短时间内全部履行,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效率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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