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下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利用AI技术伪造病历并以投诉举报为要挟、向餐饮商家敲诈勒索的案件。该案由杨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钱海啸担任审判长。
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间,杨某在多家餐饮店堂食或购买外卖后,利用AI人工智能软件,伪造其与女友患急性肠胃炎的虚假就医记录、诊断证明、电子发票、呕吐物照片等材料,并声称要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热线等投诉举报,或在相关消费平台撰写差评,以此向餐饮店索要“医药费”。部分餐饮店铺因担心投诉或差评而被迫同意支付钱款。
经查,杨某利用上述方式敲诈得款共计2500元,另有7000余元敲诈未遂。
2026年1月,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杨某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近年来,随着AI技术的迅速发展,利用AI生成文档、绘制图片等功能为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却也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作案工具,需要社会大众提高警惕。
一
利用技术造假敲诈勒索
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是典型的“以维权为名、行勒索之实”的虚假维权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该罪名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主客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持直接故意心理,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行为人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正常的消费维权,是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损害,依法向经营者主张合理赔偿,具备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中,杨某利用AI生成虚假就医凭证、呕吐照片等全套素材,虚构就餐致病的事实,并以投诉、差评等方式相要挟索要钱财,其主观上并无维权意图,仅有非法牟利目的,客观上利用商户畏惧口碑受损、停业核查等经营心理施压。结合涉案金额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依法定罪处罚。
二
AI不得用于非法牟利
虚假维权难逃法网
本案是人工智能应用滋生的新型网络敲诈案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图片生成、文档伪造、素材合成等智能工具操作门槛大幅降低,也让新型犯罪更具隐蔽性、迷惑性。人工智能的发明初衷是赋能生产生活、惠及公众,绝非违法犯罪的“帮凶”,任何主体不得利用新技术虚构事实、制造假象,并以此非法牟利。滥用AI等智能工具伪造证据、捏造纠纷、恶意勒索财物,只要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均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突破AI技术应用底线,滥用AI伪造就医凭证等看似真实的虚假材料,形成了完整的“受害证据链”,假借消费维权之名向商家勒索钱财,既违背诚信原则,更触碰法律红线,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经营主体应审慎处理
消费者须依法维权
面对AI造假“碰瓷”行为,法官在此提醒:
广大经营主体不要抱有“破财消灾”的心态,要妥善留存各类经营凭证,仔细核查索赔材料,警惕AI伪造的虚假证据。遭遇恶意胁迫时,要及时固定证据、报警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当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若遭遇纠纷也须恪守诚信、依法依规,切莫利用AI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借维权之名触及法律红线,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