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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畜禽肉类产品的提醒告诫书

   2026-05-15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990
淮南市畜禽肉类产品经营户:
 
  为规范畜禽肉类产品(以下简称肉类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肉类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1号令)规定,在有肉类产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肉类产品应依法执行以下八项规范。
 
  一、进货查验要到位。采购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肉类,索取并留存同批次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不合格产品坚决不采购。
 
  二、进口肉类要合规。采购进口畜禽肉类,必须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确保来源合法可追溯。
 
  三、品类分区要清晰。鲜肉、冷却肉(冷鲜肉)、冻肉、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必须分区或分柜销售,避免混放交叉污染。
 
  四、温度控制要精准。冷藏销售:存放于0℃-4℃冷藏柜;冷冻销售:存放于-18℃及以下冷冻柜。做好温度控制,保障肉品新鲜安全。
 
  五、包装销售要规范。畜禽肉类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但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已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包装后才能销售。
 
  六、包装标签要达标。进口肉类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信息清晰可查。
 
  七、生鲜照明要诚信。不得使用会明显改变肉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备,严禁误导消费者判断肉品品质。
 
  八、经营环境要整洁。销售场所保持干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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