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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04-30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530
  为持续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一
 
  某麻辣烫店使用伪造小餐饮公示卡开设网络平台店铺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单位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麻辣烫门店,违规使用伪造的小餐饮公示卡从事线上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案发后,当事人将违规平台店铺关闭。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证照公示是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商家通过伪造小餐饮公示卡逃避监管、压低成本,挤占守法者的生存空间。执法部门查办此类违法案件,通过“打假”来“护真”,让“良币”驱逐“劣币”,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为守法经营者保驾护航。
 
  案例二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证照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开设的某烤鸭饭店公示了自身营业执照及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但该店在美团上开设了第二家店铺,公示的证照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符,使用他人证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案发后,当事人将违规店铺下线。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已成为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载体,规范证照公示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关键抓手。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存在冒用证照、规避监管等违规乱象。依法查处该案件,有利于引导广大入网餐饮经营主体严守法律底线、压实主体责任,自觉做到合规经营、诚信自律。
 
  案例三
 
  某餐饮店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商家在美团开设的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资质信息与实际不符,公示的许可信息已注销。该店负责人表示之前的证已注销,目前已新办许可证,商家资质未在外卖平台上更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店家已自行下架,并对公示信息进行更新。
 
  典型意义
 
  信息公示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通过要求经营者公示经营资质,消费者能更清晰地了解所消费产品的来源、质量及安全性,从而做出更合理的消费决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误导或权益受损。
 
  案例四
 
  某餐饮公司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高新区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在外卖平台购买了一份“黯然销魂饭”,发现餐品中存有毛发类异物。经门店全面排查,确认该毛发为店内员工衣物附着脱落,不慎落入餐品所致。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完善了防治措施。
 
  典型意义
 
  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防控措施缺位、人员未规范操作等问题。本案中,当事人员工因操作不当,导致食品混有异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常态化做好环境卫生管控、人员操作管理及食品全过程风险防控,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五
 
  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未按要求在网上公示菜品真实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周市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中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墙壁陈设“五常大米 有机米 原生态”字样图文广告牌,且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线上店铺,淘宝闪购平台主食区菜单标注有“五常大米”。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店内使用大米执行标准:GB/T 1354,并非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的执行标准GB/T 19266-2024。当事人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未按要求在网上公示菜品真实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商家将普通大米标注为“五常大米”在线上平台销售,既误导消费者选购,也扰乱网络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查处该案,有力震慑了线上餐饮经营者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督促网络餐饮平台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入网商家资质与信息审核。同时引导餐饮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推动网络餐饮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守护消费者食品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六
 
  某麻辣烫店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或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巴城分局对某麻辣烫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取餐区域发现3份待取餐的直接入口食品,上述食品未使用封签或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查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或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的违法行为,强化了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堵住了配送环节“最后一公里”的污染漏洞,有效防止食品在运输中被拆启、替换或污染。其次,封签作为责任界定的物理凭证,一旦破损,消费者可拒收并溯源追责,倒逼经营者与配送方明晰权责、规范操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让“小封签”发挥“大安全”作用,增强消费者对网络订餐的信任感。
 
  案例七
 
  某熟食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淀山湖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其制售的熟食置于店门口售卖,且现场未采取任何有效温度控制及防蝇防尘等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将所售食品置于规定区域内。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熟食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违法案件,暴露出部分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食品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通过本案查处,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责任落实,督促经营者全面学习相关法规标准,有效预防因贮存不当出现食源性疾病隐患,为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保障。
 
  接下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保持高压态势不松懈,加大网络餐饮监管力度,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坚决守护市民每一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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