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行为,切实压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便于平台对照开展自查自纠、有效防范和规避违法违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总局第12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现将法定责任、自查要点、违法后果梳理成本指引,供平台严格执行、对照落实,切实保障网络食品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
组织与人员管理
1.机构与人员配备
具体责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平台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相适配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其岗位职责;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食品安全总监相应职责。
对应法规条款:第六条第一款(总局第123号令,下同)
责任落实自查项
已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岗位职责已书面化并内部公示
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已指定代行人员并完成内部备案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五条)
2.主要负责人责任
具体责任:平台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支持、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
对应法规条款:第六条第二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重大决策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书面意见记录
定期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留存纪要)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五条)
3.培训考核
具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本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对应法规条款:第七条
责任落实自查项
有年度培训计划
培训记录(签到、课件、试卷等)完整
考核不合格人员已完成整改或调岗
培训档案保存期限≥2年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五条)
二
实际运营机构管理
1.设立/委托报告
具体责任: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的,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实际运营地省级市监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对应法规条款:第八条第一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告
报告材料(机构信息、委托协议等)留存完整
变更后及时补报
违法后果警示:未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六条)
2.运营机构管理规范
具体责任:制定实际运营机构管理规范,明确职责,开展培训管理,督促落实责任(不免除自身责任)。
对应法规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有实际运营机构管理规范文件
已对运营机构开展培训
有对运营机构的巡检记录
留存责任划分书面文件
违法后果警示:运营机构出现违规的,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组织与人员管理
1.管理制度建立
具体责任: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抽查监测、风险管控、违法处置等制度。
对应法规条款:第九条
责任落实自查项
制度文件完整并公示
制度覆盖全流程
有制度执行记录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五条)
2.实名登记与核验
具体责任: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含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资质等),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信息真实。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条第一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入网经营者信息登记完整
每6个月有核验记录
信息变更及时更新
登记档案保存≥2年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3.资质实质性审查(连锁平台额外要求)
具体责任:核验入网经营者经营资质与省级市监部门数据一致性,不符者不得提供服务;通过实地核查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虚假/他人资质入网(连锁平台需额外核查门店与总部资质关联性)。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已对接省级市监部门数据接口
资质不符者已暂停服务
有实地核查记录(重点门店全覆盖)
连锁门店已核查与总部资质关联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4.审查存档
具体责任:登记和审查情况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条第四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存档材料分类整理
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可快速查询调阅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四
信息公示管理
1.网店信息公示(连锁平台统一标准)
具体责任:要求入网经营者网店名称与实体招牌一致,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门面、实际地址等信息(或链接),确保信息真实一致(连锁平台需统一门店公示标准)。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一条
责任落实自查项
已要求网店名称与实体招牌一致
抽查网店公示信息完整准确
连锁门店公示标准统一
无遮挡、隐藏公示信息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五条)
2.“无堂食”标识
具体责任:要求不提供堂食的入网经营者设置“无堂食”标识,并同步展示在列表页面。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二条
责任落实自查项
无堂食门店已全部设置标识
列表页面有明确区分
定期抽查标识未遗漏、未篡改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五条)
3.“互联网+明厨亮灶”标识
具体责任:要求实施“互联网 + 明厨亮灶”的入网经营者设置链接标识,列表页面区分有/无明厨亮灶标识。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已要求明厨亮灶门店设置链接标识
列表页面区分清晰
标识未虚假标注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五条)
4.明厨亮灶技术支持与视频保存
具体责任:为入网经营者实施 “互联网 + 明厨亮灶” 提供技术支持,相关视频保存不少于14日,配合市监部门调取。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已提供技术支持(如接口对接、设备调试)
视频保存≥14日
可配合市监部门快速调取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改正、督促整改
5.信息公示技术支持
具体责任:为入网经营者信息公示义务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四条
责任落实自查项
有技术支持方案
经营者反馈问题已及时处理
技术支持记录完整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五条)
五
数据与报告管理
1.订单信息记录保存
具体责任:如实记录保存订单信息(含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等),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五条
责任落实自查项
订单信息记录完整
保存期限≥3年
数据安全有保障
可追溯查询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2.定期信息报送(连锁平台额外要求)
具体责任:每年1月、7月向各省级市监部门报送辖区内入网经营者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连锁平台需额外报送总部对门店的管控情况)。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六条
责任落实自查项
已按时完成报送
报送信息准确完整
连锁平台已额外报送门店管控情况
留存报送回执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六
风险管控管理
1.风险管控清单(连锁平台额外要求)
具体责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重点管控经营资质真实性、信息公示准确性、网店与实体名称一致性、加工环境整洁度等事项(连锁平台需增加总部对门店的管控风险项)。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七条
责任落实自查项
已制定风险管控清单
清单覆盖重点风险项
连锁平台已增加总部管控风险项
清单定期更新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五条)
2风险监测与抽查
具体责任: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识别风险,推送风险提示,要求即时整改;合理设置抽查比例,重点抽查无堂食、无明厨亮灶的经营者,抽查结果存档不少于2年。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八条
责任落实自查项
有技术监测、实时巡查机制
抽查比例合理(无堂食/无明厨亮灶门店抽查比例≥30%)
风险提示有记录
整改有闭环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五条)
3.风险排查与会议制度
具体责任:食品安全员排查风险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总监/主要负责人;总监汇总分析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并报告;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形成纪要。
对应法规条款:第十九条
责任落实自查项
安全员有风险排查记录
重大问题有报告痕迹
每月调度会议有纪要
问题整改有闭环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五条)
七
违法处置管理
1.违法发现与处置
具体责任:发现入网经营者违法,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监部门,采取警示、降权、限流、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对应法规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发现违法后已及时制止
已向监管部门报告
采取了相应处置措施
处置记录完整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2.监管通报处置
具体责任:接到市监部门违法通报后,按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并报告,整改到位后解除措施。
对应法规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接到通报后及时处置
有处置报告
整改到位后才解除措施
留存相关材料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3.资质失效处置
具体责任:发现入网经营者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届满的,立即停止提供服务。
对应法规条款:第二十条第三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有资质动态监测机制
资质失效后立即暂停服务
无违规继续提供服务情况
违法后果警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4.信息共享与信用管理
具体责任:鼓励与其他平台共享违法及处置信息,实施信用管理。
对应法规条款:第二十条第四款
责任落实自查项
已与至少1家平台共享信息
有信用管理机制
对违法经营者有联合惩戒措施
违法后果警示:无强制处罚,但未实施信用管理的,可能被监管部门约谈,影响信用评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