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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穿透式自查指南

   2026-04-20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640
  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切实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便于餐饮单位对照开展自查自纠、有效防范违法违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总局第12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将法定责任、自查要点、法律后果梳理如下,请各餐饮单位严格执行、对照落实。
 
  一
 
  食材与供应链管理(食品安全核心)
 
  (一)供应商资质管理
 
  具体责任: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严格审核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建立并留存供应商档案,确保供货者合法有效、资质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对应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自查项:
 
  □ 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 已建立并留存完整供应商档案(含资质文件、合作协议等),信息可查可追溯
 
  □ 定期复核资质,对过期、失效资质及时更新或终止合作
 
  违法后果:未按规定审核供货者资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二)进货查验与溯源管理
 
  具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制度,查验检验合格证或检疫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凭证、台账,确保票、证、货相符;冷链食品额外查验温度记录,保证来源可溯、储存运输符合要求。
 
  对应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自查项:
 
  □ 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与食材信息一致,票证货账相符
 
  □ 畜禽肉类均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
 
  □ 冷链食品温度记录完整,符合储存运输要求
 
  □ 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二年
 
  违法后果:未按规定查验、记录食品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食材储存管理
 
  具体责任:食品与非食品分区存放,生熟分开、荤素分开、成品半成品分开;冷藏冷冻温度符合要求,食品标识清晰,定期清理过期、变质、感官异常食品。
 
  对应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自查项:
 
  □ 生熟分区存放,标识清晰,无混放、交叉污染
 
  □ 冷藏冷冻设备温度达标,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 食品标注名称、日期等信息,无过期、变质食品
 
  □ 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消毒剂)与食品严格分开存放,专人专管、标识明显
 
  违法后果:贮存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具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加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对应法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自查项:
 
  □ 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使用量符合国家标准
 
  □ 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标识明显
 
  □ 有使用记录,来源可溯,无滥用、误用情况
 
  □ 无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如亚硝酸盐等明令禁止在餐饮环节使用的物质)行为
 
  违法后果: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
 
  加工经营过程控制(餐饮操作核心)
 
  (一)后厨环境卫生
 
  具体责任: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合格,保洁到位。消毒设备正常运行,留存完整消毒记录。
 
  对应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自查项:
 
  □ 后厨地面、墙面、灶台、排水沟清洁无油污、无残渣,无积水
 
  □ 餐具、饮具、容器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保洁设施密闭,干净
 
  □ 消毒记录完整,消毒设备正常运行、定期校验
 
  □ 无卫生死角,垃圾密闭存放、及时清运,无有害昆虫孳生
 
  违法后果:环境卫生、餐具消毒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二)场所布局与设施
 
  具体责任: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后厨与就餐区有效分隔,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定期维护、校验,确保正常使用。
 
  对应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自查项:
 
  □ 经营场所布局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区、储存区、清洗区划分清晰
 
  □ 后厨与就餐区有效隔离,无违规住人、堆放非食品物品现象
 
  □ 清洗、消毒、冷藏、保温、通风等设施齐全有效
 
  □ 给排水、防鼠防蝇防尘设施正常使用,无破损、失效情况
 
  违法后果:场所、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
 
  人员与主体责任管理
 
  (一)从业人员健康与培训
 
  具体责任: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留存培训记录。
 
  对应法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自查项:
 
  □ 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齐全有效,无过期、伪造、变造情况
 
  □ 无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上岗作业,发现相关疾病及时调离岗位
 
  □ 新员工上岗前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定期组织培训考核,记录档案保存不少于2年
 
  违法后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上岗、未按规定开展培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连锁餐饮管控
 
  (适用于入网餐饮连锁门店)
 
  具体责任:连锁网络餐饮门店落实总部统一管理制度,配合总部食材统配、日常巡检、问题整改,落实投诉处理闭环。
 
  对应法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总局第123号令第十条
 
  自查项:
 
  □ 执行总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
 
  □ 配合总部食材统一配送、定期检查指导
 
  □ 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置,记录完整闭环
 
  □ 对排查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
 
  违法后果: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拒不配合管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六条)
 
  (三)自查与隐患整改
 
  具体责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问题台账,对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闭环管理,重大风险立即停止经营并报告。
 
  对应法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总局第123号令第十八条(仅适用于入网餐饮)
 
  自查项:
 
  □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真实完整
 
  □ 发现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与时限
 
  □ 整改到位并留存整改凭证
 
  □ 无同类隐患反复发生
 
  违法后果: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四
 
  网络餐饮与智慧监管(仅适用于入网餐饮单位)
 
  (一)经营数据真实可溯
 
  具体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保证平台公示信息真实,订单数据、加工行为真实可查,不虚构、不篡改经营信息。
 
  对应法规:总局第123号令第十五条
 
  自查项:
 
  □ 平台公示的证照、地址、菜品信息真实有效
 
  □ 外卖订单与实际加工、配送情况一致
 
  □ 相关数据记录完整,可配合监管核查
 
  违法后果:提供虚假信息、数据异常且无法合理解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四十一条)
 
  (二)明厨亮灶与视频监控
 
  具体责任:按规定安装使用明厨亮灶设备,覆盖切配、烹饪、专间等关键部位,保证正常运行、画面清晰、可实时展示。
 
  对应法规:总局第123号令第十三条
 
  自查项:
 
  □ 明厨亮灶设备正常运行,无遮挡、无故障
 
  □ 覆盖后厨关键加工区域
 
  □ 视频画面清晰,可实时展示或上传
 
  □ 视频记录按规定留存不少于14日,可配合调取
 
  违法后果:未按规定安装、运行明厨亮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总局第123号令第三十九条)
 
  五
 
  备注
 
  1.自查结果应真实完整,对不合规事项,须立即组织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留存全过程记录。
 
  2.连锁餐饮总部同步自查对门店的指导、检查、管控责任,留存相关记录。
 
  3.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进货台账、健康证明、培训记录、消毒记录、自查整改记录等资料,留存期限符合法定要求,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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