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鲜食品经营行为,杜绝通过违规照明误导消费、虚假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秩序,现就严禁使用“生鲜灯”等违规照明设施,向各市场开办方、食品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照明使用要求
(一)经营、摆放生鲜食品的区域应统一采用白色光源照明;
(二)不得采购、使用标注“生鲜灯”“增红”“美颜”等字样、会改变食品真实感官的照明设备;
(三)禁止使用红、绿、蓝、黄等有色光源,以及可调节颜色、色温的可变光源;
(四)禁止在灯具外加装有色灯罩、塑料袋、薄膜等改变光源颜色的装置;
(五)生鲜陈列区不得设置大面积有色背景,如鲜红色肉类区背景墙等;
(六)冷藏柜、展示柜内不得设置有色或可变光源;
(七)鼓励熟食、糕点、凉菜等经营者参照上述要求,避免使用影响消费者对食品真实色泽判断的照明。
二、法律责任与监管要求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市场开办方、食品经营者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诚信规范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巡查与执法检查,对拒不整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共同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稿源:食品经营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