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以案说法:网售水果货不对板,虚假宣传要担责任

   2026-04-07 山东省消协2790
  案情简介
 
  春节期间,消费者肖女士在手机里刷到标注为“特大”号百香果的直播视频。视频里的百香果果身金黄剔透,果肉汁水浓郁,商家承诺“正宗原产地,酸甜二八分”。当听到主播提醒“手慢无”时,肖女士果断下单,购买了一箱约20斤的百香果。到货后,却发现百香果不仅个头大小不一,最大的也根本称不上“特大”,而且口感酸头大甜度轻。肖女士认为商家通过视频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遂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及时道歉并积极退款,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合伙人赵欣律师表示:
 
  本案是一起网络商家在销售水果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实际销售的水果与其直播时的描述及实物展示不相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商家在直播视频中展示的百香果,其大小和口味均与实际销售的商品不符,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因此,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但由于消费者只提出退货要求,商家遂按退款处理。
 
  赵欣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退一赔三”,其适用前提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因此,在消费过程中如遇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要求惩罚性赔偿。与商家协商时,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商家一般不会主动承担;提起诉讼时,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项赔偿要求,法院也不会主动判决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