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至2023年10月,苏某妮、童某明在梧州市长洲区经营凉茶店,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自制“寒咳茶”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麻黄草,市场监管部门从其店铺及7家加盟商处查获的茶底原料均检出麻黄碱成分。经调查,两经营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持续近两年,消费群体涵盖了老中青各个年龄段,销售区域覆盖梧州市及周边地区,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对本地凉茶行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2024年,两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在追究刑事责任基础上,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助起诉,梧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2025年4月,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12万元。该款项采用替代履行方式,于2028年6月6日前用于制作凉茶科普视频、投放消费维权公益广告等,以修复公众信任、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协观点
本案通过公益诉讼显著提升违法成本,震慑不法经营,并创新性地将赔偿金用于公益事业,实现“取之于公益,用之于公益”,助力纠正公众对凉茶的误解,倡导科学消费。同时,司法裁判明确行业行为边界,推动传统饮品行业规范发展,为消费市场法治化建设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样本,助力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律师维权小贴士
冯潇南律师(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中,两位凉茶店经营者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中明确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情形。该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更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潜在危害,破坏了市场诚信体系。
消费者若遭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主张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消费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最终使违法经营者承担了公开道歉及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立场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强力保护。
来源:广西消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