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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2026-03-25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40
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为进一步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1号令《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之规定,现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守法,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即日起,所有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及便利店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必须对所使用的照明设施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自查并纠正以下违规情形:
 
  1.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2.在照明灯具外加装或使用本身带有颜色(特别是红、绿、蓝、黄等鲜艳颜色)的灯罩;
 
  3.在照明灯具外包裹、悬挂或附加红色、绿色等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材料;
 
  4.在食用农产品陈列区域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的有色围挡或背景板(例如肉类销售区使用鲜红色背景墙、室外摊位使用红色半透明遮阳棚等);
 
  5.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6.将“生鲜灯”等违规设施与普通照明设施混用。
 
  二、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照明环境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巡查指导,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更换不合规灯具。
 
  各类销售者应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照明设施管理纳入日常管控流程。合规的照明灯具应当遵循“自然还原、无色干扰”的原则,选用白光LED灯(色温接近自然光,无明显色彩倾向),确保能真实呈现生鲜食用农产品的本色,杜绝“美颜”误导效果。
 
  三、违法必究,依法严肃处置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对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1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社会共治,维护消费真实
 
  规范生鲜照明,还原食物本真是构建诚信市场环境的重要一环。消费者在购买生鲜食用农产品时,若发现商家仍使用违规“生鲜灯”误导消费,请保留好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请各相关经营主体高度重视,立即行动,主动摘下“美颜滤镜”,让生鲜农产品“素颜”上市,凭品质和信誉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共同营造安全、放心、透明的食品消费环境。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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