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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销售虚假标注批准文号的保健品的 销售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6-03-23 北京互联网法院3130
  为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网络食品药品市场交易秩序,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七
 
  销售虚假标注批准文号的保健品的 销售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孙某诉某百货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在被告某百货店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保健品。保健品的外包装标注了品牌名称、减肥功能、批准文号等信息,但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不到该批准文号。原告认为涉案保健品的批准文号虚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就其销售无实际批准文号的保健品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涉案商品包装上所标明的批准文号并不属实,存在虚假标注产品信息的情形,可以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产品。被告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亦未履行基础的进货查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未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未查验包装上的批准文号,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因此,原告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食品及保健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肥类保健品作为特殊的食品品类,其质量与合规性更应受到严格把控。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减肥保健品存在虚假标注批准文号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本案裁判有助于督促保健品的销售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杜绝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推动保健品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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