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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告知书

   2026-03-09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890
  为规范全市海参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升海参制品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生产加工海参制品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海参生产单位要严把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原材料的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源头安全;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过程控制,严格按标准生产,坚决杜绝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制品或掺杂掺假行为。
 
  2.销售预包装和散装海参制品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查验并留存海参制品生产许可证、合格报告和进货凭证,确保海参制品来源正规、质量合格、可以追溯;销售散装海参制品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坚决杜绝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制品或掺杂掺假行为。
 
  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掺杂掺假海参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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