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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塑料产品餐具是不是一定要在提供给消费者的标签上标注符合性声明

   2026-01-15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990
  问题:
 
  根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016)8.3、8.4规定,标识内容要包括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要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签,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机器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而根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接触材料专家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供应链责任及符合性声明行业指南》第4页和第5页里说,符合性声明是用于供应链上下游生产厂家,用于评估和确认产品合规性的,当直接客户为消费者,或没有其它角色的零售商时(如食品企业自己生产食品包装自用的情况),则不需传递符合性声明文件,但应按照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产品信息要求标识产品的正确、安全使用要求等内容。
 
  根据《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供应链责任及符合性声明行业指南》,符合性声明是不向消费者传递的。
 
  目前,作为北京生产销售塑料餐具的企业,产品销往北京及各地,经常会接到消费者投诉,说产品标识未标注符合性声明,没有标迁移量,要求赔偿。但我公司相关产品已标识了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信息要求标识产品的正确、安全使用要求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消费者通过我公司标注的执行标准等信息,已经可以知晓产品是能够安全使用的,能对产品进行评估,如将符合性声明、产品迁移量等信息都标注在餐具包装标签上,会造成包装面积臃肿,即便只是售卖一副筷子,为将符合性声明、迁移量等内容写入包装标识内容,也配置很大的包装,从而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目前各地市场局标准不一,有的认为需要向消费者提供,有的认为不需要,导致企业无所适从,对企业生产销售造成了了很大影响。目前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解惑,提供给消费者的塑料餐具的标识,是否一定要标识符合性声明及迁移量等内容,符合性声明是否不需要向消费者传递?
 
  答复:
 
  您好,来信收悉。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标准中第8条产品信息规定,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并将该内容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生产企业应按此要求在产品标识中做出符合性声明,对于最小销售包装较小或符合性声明信息较多的食品相关产品,可通过二维码等电子方式载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GB 4806.1标准要求标注的符合性声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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