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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盐渍蔬菜添加剂使用标准

   2025-12-03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3700
  咨询内容:
 
  1、按照GB2760中盐渍蔬菜属于酱腌菜,可以按照腌渍蔬菜的标准使用添加剂,但是产品在盐渍过程中存在发酵,那么根据最新的标准,这款产品存在发酵过程就应该归属于发酵蔬菜,根据GB2760要求,发酵蔬菜仅有几种甜味剂可以使用,两者有冲突,那应该如何定义盐渍产品类别? 2、若产品定义为发酵蔬菜,请问目前有可推荐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供参考或使用吗?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咨询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GB 2760中盐渍蔬菜属于酱腌菜,可以按照腌渍蔬菜的标准使用添加剂,但是产品在盐渍过程中存在发酵,那么根据最新的标准,这款产品存在发酵过程就应该归属于发酵蔬菜,根据GB2760要求,发酵蔬菜仅有几种甜味剂可以使用,两者有冲突,那应该如何定义盐渍产品类别”的咨询。
 
  按照是否存在发酵过程,GB 2760将蔬菜分为发酵类和非发酵类,分别为“04.02.02.06 发酵蔬菜制品”和“04.02.02.03 腌渍的蔬菜”,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只要存在发酵过程的蔬菜,就应归入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并按相应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关于“若产品定义为发酵蔬菜,请问目前有可推荐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供参考或使用”的咨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目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4-2015)适用于发酵蔬菜,我省无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请咨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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