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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及 “瘦肉精”牛肉)

   2025-11-05 最高人民检察院3280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并披露了检察机关今年前9个月办理相关案件的数据。
 
  案例四

  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食用农产品 “瘦肉精”全链条打击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自2021年起开始在本村自建的养殖场内从事肉牛养殖。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王某某分批次自辽宁省彰武县、吉林省蛟河市购进90余头肉牛,在养殖场内喂养。后王某某明知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情况下,仍将克伦特罗粉末加入饲料中饲喂肉牛,并对外出售。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王某某养殖场内的32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此外,被告人王某某还帮助本村肉牛养殖户张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含有“瘦肉精”成分的小料四袋(每袋50公斤)供其使用。经检验,张某某、刘某某二人养殖场内的50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
 
  经商河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认定,检出含有克伦特罗成分的肉牛总价值92万余元。
 
  2024年9月,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0月,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检察机关指派专人实地听取汇报,同步指导办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抽调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办案骨干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一是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围绕犯罪构成与证据标准,制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专家证言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并就检材如何分类封存、称重、抽样、送检等提出具体意见,确保取证程序合法规范。对犯罪嫌疑人辩解不明知“瘦肉精”性质危害、存在他人投喂可能等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全面调取行政机关普法宣传记录、关于“瘦肉精”危害性的专家证言、养殖现场系封闭场所的现场勘验等证据,夯实证据链条。二是全链条打击犯罪。扩大排查,抓获其他涉案养殖户。因村里农户多为集中养殖,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扩大排查范围、增加抽检轮次。经公安机关摸排,抓获另外6名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养殖户。深挖线索,查获制售源头。为查获养殖户使用的“瘦肉精”来源,检察机关结合银行流水、出行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抓获张某某(另案处理)等制售“瘦肉精”人员10人。跨区域处置,铲除犯罪土壤。针对将“瘦肉精”掺杂稀释后又销售给外省的30余名涉案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将线索移交其居住地依法处置,有力遏制有毒、有害食品生产源头。
 
  审查起诉。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分层精准打击犯罪。本案养殖、制售环节涉案人员呈现家族化特征,对于长期实施喂养行为、积极联系“瘦肉精”生产渠道等关键人员从严惩处;对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涉案人员,根据其认罪态度在量刑建议时予以从轻处理;对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地位作用较小的家庭成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二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推动行政机关组织力量对涉案的82头肉牛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程度降低有害食品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并将涉案肉牛销毁情况及时向公众反馈,有效维护商河县农产品安全信誉。三是延伸检察职能,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以办理本案为切入点,建立“食品安全从业禁止法律监督模型”,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锁定类案监督线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纠正食品安全领域应限制从业而未限制的违法经营人员6人。推动全县开展由30余个单位共同参与的“瘦肉精”全链条专项整治活动,覆盖养殖、检疫、屠宰、流通等各个环节,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典型意义】
 
  (一)聚焦民生福祉,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牛肉等食用农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及关联案件涉及“瘦肉精”肉牛近150头,“瘦肉精”制售人员将原粉掺杂稀释后对外层层分销,销售区域涉及河北、黑龙江等多个省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注重深挖源头,对上游制售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有效实现全链条打击,有力震慑犯罪。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涉农案件办理效果。禽畜养殖产业系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且经营模式以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为主。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突出打击重点,依法分层处理,对于犯罪链条中的出资者、组织指挥者、主要获利者等关键人员,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违法所得等因素予以从严惩处;对于参与时间较短、参与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根据其悔罪表现从宽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动融入综合治理,服务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大局。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深入挖掘食用农产品安全背后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建章立制,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督办等方式推进食药领域行刑双向衔接,形成治理合力。通过开展庭审旁听、公开宣告、普法进村居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帮助从事养殖行业的社会群体厘清犯罪边界、提升法治意识,营造食品安全全民共治共建共享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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