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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高价追捧的“长寿酶”,含禁用原料

   2025-10-24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830
  你高价追捧的“长寿酶”NMN,
 
  可能连合法身份都没有!
 
  无中文标签、含禁用原料
 
  这样的“黑金保健品”你还敢买吗?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含非食品原料、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遂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无中文标签的“ASHOKO爱晞珂NMN18000黑金2.0时光肠溶胶囊”,上述食品含有“NMN全称为β-烟酰胺单核苷酸”在我国境内禁止作为食品进行生产经营,并在销售过程中对上述产品进行介绍宣传,发布图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办案部门对其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当事人为追求更大利润,销售无中文标签、含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在销售中对该产品进行图文宣传;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当事人的行为,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MN又名“β-烟酰胺单核苷酸”在我国尚未获得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药品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自查自纠,确保所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绝不能为追求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
 
  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仔细查看食品的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所含成份等信息。如发现食品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食用,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供稿:杨浦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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