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酒市场潜藏陷阱!购买红酒时,您是否关注过标签和来源证明?某商家因销售无合法来源奔富红酒,标签缺失、证明文件全无,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这种行为不仅违反《食品安全法》,还触犯反走私规定。
案情介绍
近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奔富红酒无合法来源,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12月、2025年1月分别从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购入奔富红酒用于销售,其中部分红酒无法确认其合法来源且未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案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本规定所称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被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对其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不能出具合法来源证明,但无法按照走私违法犯罪查处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注在华注册编号及无法提供红酒检验报告的行为属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的红酒行为属于违反《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对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红酒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消费提醒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红酒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和商家,注意查看产品标签是否完整,包括是否标注在华注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同时,可要求商家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确保所购红酒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如果发现购买的红酒存在质量问题或来源不明,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闸弄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