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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食用农产品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违法的时间认定

   2025-06-1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360
  问:
 
  你好。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有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中,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请问,这时间两年内,是如何划定的?是以第一次和第三次的处罚决定时间来认定两年?还是在第一次处罚决定时间后的两年内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来认定?
 
  答:
 
  “两年内第三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请注意,这里明确提到“两年内”“同类型违法行为”,应理解为第一次和第三次同类型违法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的,不予免罚。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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