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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不能直接用于预包装食品加香的食用香料,在预包装食品配料表中应该如何标示?

   2025-04-03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0350
  咨询内容:
 
  食品用天然香料“瓜拉纳提取物”不能直接用于预包装食品加香,制作成香精后再添加到预包装食品中,请问:预包装食品配料表中该香精是否可以标示为“食用香精(含A%瓜拉纳提取物)”?“A%”是指该香精中含有的瓜拉纳提取物含量。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附录B第1.4款规定,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发挥其他用途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又名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类等。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上述标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3.2款规定,食用香精配料标示方式为“食用香精”。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建议径向卫生行政部门咨询。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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