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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火锅店里一根毛发惹的“祸”

   2024-03-1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6720
  一家人高高兴兴在饭店庆祝生日,却在就餐时吃出毛发,原告请求商家给予十倍赔偿,法官将如何裁决?近日,长春经开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为庆祝妻子的生日,带一家人到被告火锅店就餐。原告陈述,就餐过程中两次发现毛发异物,第一次在餐碗中看见长发,和服务员确认之后放在餐脚桌下,第二次发现时已经吃到嘴里,发现后告知服务员,服务员表示需找领导沟通,但店长及餐厅经理都不在,事后被告也没有真诚解决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被告退还就餐费223元,并支付赔偿款2230元。
 
  开庭当日,原告表示,自己也是做餐饮行业的,出现这种事情虽然可以理解,但因为当时是妻子过生日,而且妻子正处于孕期,这件事对妻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被告方没有及时妥善处理,让自己非常生气。虽然事后餐厅老板表示可以退还300元,但没有拿出最大的诚意解决问题,既然已经到了法院,就不接受调解。
 
  被告经营者表示,事发当天确实不在店里,之后添加了原告的微信表达了歉意,也同意退还餐费,虽然出现头发是不对的,但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最多属于卫生管理的问题,原告主张十倍赔偿明显有违常理,自己就是小本生意,希望能理解包容。
 
  此案案情虽简单且标的额较小,按法律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但事关退一赔十的认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激发双方的不良情绪,并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法官决定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并优先组织调解。法官首先通过拉家常的方式安抚双方情绪,为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基础。其次,从双方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理解入手,进行释法明理,让双方了解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不断缩短双方的心理预期。经过两次“背对背”的沟通,双方的情绪逐渐平复。
 
  法院最终认定,发现的毛发并非掺杂在生产或销售源头的食物当中,非明显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可被剔除,不影响正常火锅食材的食用安全,可基本认定属于服务质量及卫生管理存在瑕疵。在被告已经向原告表示真诚歉意且同意赔偿部分费用的情况下,希望原告能够做出让步。同时,告知被告应该认识到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在法官的合理释明和耐心劝导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庭给付后,原告撤回了起诉。该案的调解贯彻了“审执一体化”思维,以便民服务为宗旨,以案结事了为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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