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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方便消费者识别食品包装生产日期的建议

   2023-10-1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750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248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方便消费者识别食品包装生产日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实施科学监管的有效手段。《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我委依法制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GB?29924-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共同组成较为完善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体系。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按照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为深入了解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习惯,我委组织开展食品标签认知度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日期标示是消费者最关注的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之一。目前,我委正在组织修订GB?7718。为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需求,修订后的GB?7718进一步完善了食品日期标示要求,拟要求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示统一按照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您所提生产日期的字号大小根据包装大小确定、字体颜色与背景颜色反差、相对统一位置要求等,将在标准修订中进一步研究。此外,我委还持续开展食品标签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将参考跟踪评价结果,动态研究完善标准相关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加快推进GB?7718等标签标准的修订会签,同时研究标准发布前后的宣贯培训、指导解答和跟踪评价等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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