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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食品标签中委托者、生产者标识方法咨询

   2023-09-17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840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1、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分析:按此委托企业和生产商都应标识
 
  2、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分析:按此要考虑委托商有没有生产许可资质,如有可仅标识委托商名称和地址
 
  3、根据《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分析:按此可仅标识委托单位名称、地址及产地 以上是国家目前对产品标签中委托商和生产商信息标识要求,存在不一致,现在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
 
  (1)有委托企业委托生产时,产品标签上,是否可只参考GB7718,仅标识委托者名称,地址及产地 (2)企业A委托企业B,企业B无生产许可,企业B委托有生产许可的企业C进行生产,此种情况下,可以仅标识委托企业A的信息,或仅标识委托企业B的信息吗? 烦请领导百忙中查阅,期待您的答疑!
 
  答复内容:
 
  您好!您于2023年9月11日的来信收悉,现对您咨询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3规定:受其他单位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条解释: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二、食品委托生产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为其代为生产食品的行为。受托方应当为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范围应涵盖受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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