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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掺入有毒原料餐饮经营者被判责

   2018-12-13 山西日报4610
核心提示:  【案情】  案例一:  被告人廖某的儿子经营一家火锅店,廖某负责熬制火锅底料。为吸引客源,廖某将自己购买的罂粟壳放至
   【案情】
 
  案例一:
 
  被告人廖某的儿子经营一家火锅店,廖某负责熬制火锅底料。为吸引客源,廖某将自己购买的罂粟壳放至火锅底料中熬制。2017年6月15日,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该店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食品(火锅)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廖某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案例二:
 
  2015年以来,被告人桑某在其所经营的调味品门市部门前制作并销售油条,为提高油条口感,桑某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抽样检验中,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8年6月29日桑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泽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桑某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解析】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日,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罂粟壳中的生物碱虽然含量较少,但对于普通人来说,长期食用容易成瘾。并且,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还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在案例一中,为吸引客源,廖某将自己购买的罂粟壳放至火锅底料中熬制,最终被泽州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其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案例二中,桑某为提高油条口感,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矾中所含的铝对人体有害,食用后基本不能排出体外,不法商家为一己私利,为了让油条膨松固型,大量使用明矾做添加剂。2018年12月4日,泽州法院以桑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其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国家为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目的就是保障百姓的生命健康。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不可“以身试法”,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泽州法院将立足审判,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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