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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底料加违禁成分 这个职能部门久拖未处理

   2018-12-13 江南都市报8230
核心提示:  江西抚州资溪县某海鲜楼在火锅底料中添加含有那可丁、罂粟碱、吗啡等违禁成份,资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为职能部门,对
  江西抚州资溪县某海鲜楼在火锅底料中添加含有那可丁、罂粟碱、吗啡等违禁成份,资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为职能部门,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拖了一年多未进行处理,资溪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督促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及时处理此事并处罚当事人。12 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起案情经过。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资溪县某海鲜楼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该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海鲜楼是一家经营中餐、火锅的餐馆,2016 年 11 月 30 日,资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该海鲜楼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样检查并送检,经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检测,该海鲜楼的火锅底料中检测出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等成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均为罂粟壳的主要成分,是国务院卫生部颁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明确列明的非食用物质。2017 年 1 月 22 日,资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经初步调查,认为该海鲜楼法定代表人余某涉嫌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该案移送资溪县公安局。资溪县公安局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立案侦查。资溪县公安局经侦查认为该海鲜楼法定代表人余某未构成刑事犯罪,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将案件退回资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处理。但是至今,资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对该案作出相应的处理。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向资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资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履职法定职责,对该海鲜楼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一案依法进行处罚。
 
  资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资溪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非常重视,就该海鲜楼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开会讨论,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设备及原料,处以 10 万元罚款。次日,该海鲜楼向资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递交了减免处罚申请书,资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7 月 23 日召开重大案件讨论会议,经会议讨论决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尚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同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该店用于违法经营的设备及原料,处以 2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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