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筷子费再少,不合理也该“死磕”

   2018-02-23 新京报114610
核心提示:据《华商报》报道,正月初五晚上,李先生在饭店订了两桌饭,总共17个人,结账时,看到小票上一栏写着“筷子17元”,服务员说筷子都是袋装的一次性筷子,一双1元。李先生认为这是强制消费,经理后来拿了两包蓼花糖表示歉意。
  消毒碗碟、筷子,是饭店的一种附随义务。
 
  据《华商报》报道,正月初五晚上,李先生在饭店订了两桌饭,总共17个人,结账时,看到小票上一栏写着“筷子17元”,服务员说筷子都是袋装的一次性筷子,一双1元。李先生认为这是强制消费,经理后来拿了两包蓼花糖表示歉意。
 
  饭店单独就筷子向顾客收费很少见,但饭店对塑封包装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包括小碗、碟、勺子等)收费的现象不仅很常见,许多消费者已习惯成自然。
 
  事实上,无论是提供所谓的消毒碗碟,还是消毒筷子,其实都是商家提供餐饮服务,履行餐饮服务合同的基本要素,也是必尽义务。拿法律人士的话来说,这是饭店的一种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完成主合同义务的同时,必须附带完成的从属义务,无需额外多加说明或强调,因为附随义务是主合同义务的当然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主合同义务的应有保障。
 
  道理很简单,碗碟、筷子等餐具是消费者享受餐饮服务的必要工具。而商家提供餐具并对其进行清洁、消毒,保证饮食安全卫生,也是消费者顺利完成餐饮消费和商家顺利履行餐饮服务合同的基本保障。
 
  商家提供优质服务,完成消费者点单的餐饮服务后,消费者应该为此买单,支付消费合同的服务对价,但所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消费品(成品)--酒水菜品等食物本身明码标价的费用,而非作为基本消费工具的餐具的费用。换言之,饭店应该对酒水菜品等明码标价,其中可以考虑消毒餐具等隐性的经营服务成本,但不宜对餐具单独标价,如果“额外”收费,则属于巧立名目,涉嫌重复收费和价外收费。如果额外收费且事先不向消费者明示告知的,还会构成强制消费,侵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中消协就曾明确表态:“餐饮企业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并承担相应的消毒费用,不得将此转嫁给消费者。”
 
  有网友调侃,今天对筷子、碟子、勺子收费,明天会对盘子、桌子、凳子收费吗?这显然也需要消费者对那些不合理收费多些“较真”“死磕”--哪怕它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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