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谢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同时,3人还终身被列入了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
道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谢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同时,3人还终身被列入了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