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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民间“职业打假”存争议 需要找好平衡点

   2017-02-18 中国经济网6310
核心提示:为更好把握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的内涵,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动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导,
      为更好把握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的内涵,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动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中国食品安全30人论坛主办,中国经济网承办的“2017中国食品安全30人论坛年会”在京召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胡锦光,就如何面对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的话题在论坛上发言。他提出,目前我国在对待“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上还有争议,包括不同利益方之间和不同部门之间,他认为,面对“职业打假人”,一方面还是应该从生产经营者的角度杜绝假货,另外打假的监管部门应当认真积极履行职责,减少“职业打假人”的生意,第三是要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抓住打击假劣产品和维护企业健康发展的平衡点。
 
    胡锦光提出,其实所谓“职业打假人”应该包括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民间的以获取高额惩罚金赔偿为目的的知假买假的人,而通常人们所说的“职业打假人”大多是指后一种。对这类“职业打假人”的态度,目前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争议。
 
    胡锦光介绍称,“这一类人让人又爱又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立场的人对其有争议”,一方面他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打假的效果,但同时这部分人打假过程当中有可能与企业“私了”,反而助长了造假企业的气焰。
 
    另外,从执法机关的角度看,“这些人打假,完全可以通过举报的方式让我们来打假,你怎么直接就去打假了,所以执法机关这部分人对这个也比较反感。”
 
    同时,在“知假买假”应不应该受保护的问题上,最高法院与工商总局的观点并不一致,在“知假买假”人算不算《消法》确定的“消费者”问题上也存在争议。
 
    胡锦光认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一方面要从产品发生产经营者角度解决,从根源上杜绝假货,“职业打假人”自然没有了存在的空间。另一方面,负责打假的监管部门,应当认真积极履行职责,提升自己的能力,如果国家监管部门把打假工作做好了,“职业打假人”的生意就会大大减少。
 
    此外,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制定上要寻找到打击假劣产品和维护企业健康发展的平衡点,“比如对于惩罚性赔偿,应该要对它最高限额,不能无限,另外一个就是受保护的产品数量设限制,比如同一类商品我只保护你十件,按照常理完全超出生活需求数量的不保护,这样我觉得这两者利益之间做出平衡。”胡锦光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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