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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乐涉垄断被罚6.6亿 专家称“惩罚不重”

   2016-11-20 中国经营报4840
核心提示:历时4年多的漫长调查后,国际食品加工和包装供应巨头利乐的反垄断调查终于尘埃落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
    历时4年多的漫长调查后,国际食品加工包装供应巨头利乐的反垄断调查终于尘埃落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11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下称“工商总局”)并对其开出高达将近6.68亿元人民币的罚单。
 
    针对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公布的利乐案处罚决定书,利乐公司在第一时间通过其中文网站进行了回应,称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 不上诉。
 
    利乐曾被描述为“乳业战场背后的军火商”,国内乳品企业使用的奶包装盒大都由利乐提供。作为最早进入中国包装市场的外企,其切入时间点与经营模式迎合了发展初期中国乳企的急迫需求,利乐生产的无菌包装为常温奶等品类的出现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据悉,利乐的“捆绑”经营模式并不是只用在中国市场上。早在1991年利乐公司因在欧洲液体包装纸盒市场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和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而被欧盟以及欧洲法院判处7500万欧元的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工商总局对于利乐反垄断的调查案是在2013年7月立案的。在此之前,工商总局已经多次接到针对利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举报,反映利乐公司利用其在液态食品包装设备和维修等技术服务方面的优势,搭售包装材料、实施差别待遇等。
 
    调查历时4年,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简称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简称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简称包材)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来看一下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即(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同时,当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Frost & Sullivan的可查数据,2009年利乐占中国无菌包装市场70.2%的市场份额。
 
    “不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当然构成垄断,企业还应该有滥用这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反垄断专家,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谈亚军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利乐又是如何搭售包装材料、实施差别待遇的呢?国家工商总局调查显示,2009~2013年期间,利乐凭借其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使用有关技术信息,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和个性化采购量目标折扣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
 
    “利乐早期在包装市场上的占比很高,特别是乳业包装市场上的占比可以达到90%多,这与其最早进入中国市场有关,而且当时别的包装企业不能使用它的生产线。”乳业专家宋亮说。
 
    据宋亮介绍,国内之前做常温奶的企业跟利乐都有合作,与大型乳企的合作是捆绑销售,利乐提供包装,这些企业给利乐一定的提成,而且利乐提供的包装在价格上要更高一些。
 
    国内某大型乳企工厂厂长吴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工厂在上世纪90年代初便开始采用利乐的设备,而且同时采购其包装材料,整个集团下属多个厂家也都在用,但究竟有多少利乐的设备并不了解。对于利乐的设备是否能采用其它厂家的包材,吴厂长表示并不清楚,“但利乐的机器一直只用利乐的包材。”
 
    据广州某乳企此前对媒体反映,利乐与一些乳企进行合作,不仅将价值千万的设备以优惠价格卖给这些乳企,甚至在部分型号以免费赠送的方式对这些乳企进行推广。而作为交换,乳企要承诺采购利乐的包材,后来利乐更将这种合作延伸至乳制品的新品开发、广告营销等更为深度合作。
 
    乳业专家王丁棉表示,在2006年以前,利乐确实存在捆绑销售的情况。彼时,利乐的包装纸和机器之间有识别代码,用别的纸不行,这也影响了其他厂家进入包装纸领域,这也是后来利乐收到多家包装企业投诉及遭到反垄断调查的原因。
 
    据媒体此前报道,早在2003年,国内一家大型包装企业曾举报利乐在中国市场存在滥用垄断和支配行为。这家企业当年接受采访时称,食品生产企业选择了利乐的灌装机设备就必须选择利乐包装材料,而消费者购买一盒2元左右的250毫升利乐砖牛奶,至少有0.45元是用来购买包装的。
 
    记者了解到,利乐的包装成本分为两种,利乐包的包材成本以及专利费,一个包材收大概一毛钱的专利费,其他企业购买利乐设备是无法生产利乐包的,只有利乐自己的设备能生产利乐包。对此,利乐公关部人士回应称,产品成本属于商业信息,不对外透露。
 
    利乐在2005年取消了“利乐设备使用商必须使用利乐包装材料”的规定,现在使用利乐的设备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用利乐的包材,至少没有书面的硬性要求。“当初许多乳企也是认同这种做法的,后来被解冻,企业购买利乐设备可以生产利乐包,也取代利乐提供给这些企业利乐包。”宋亮说。
 
    本报记者向利乐公司求证,其公关部牟晓燕表示,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一切判罚认定,包括搭售包材、捆绑销售的行为。相关乳业表示以利乐的解释为准。
 
    王丁棉表示,目前国内无菌包装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利乐包的价格也从过去的四毛多降至两毛多,而国内其他无菌包装大概只需要1毛多的价格,在价格上认定其垄断并不成立。利乐近年确实在合同中取消了相关捆绑销售的行为。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也正式施行。利乐中国公司高层当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早在一年前,这部法律诞生后,他们就开始了对它的学习和研讨,并在一些策略上做出改变。
 
    以“捆绑销售”方式成乳业隐形赢家
 
    “这次惩罚非常到位,利乐确实有支配市场的行为。惩罚6.68亿元对利乐来说不是很大的数目,利乐从中国市场能够获得的营收最初达到200多亿元,现在有所下降也达到150亿元左右。6.68亿元的罚款也不是很多,按照销售额10%的惩罚力度,这些年全部加起来罚金其实要更高,政府也是合理的罚款,而不是过激的罚款行为。”宋亮说。
 
    利乐最初进入中国的时间是1979年,其灌装生产设备用于当时一款名为“鲜宝”牌的菊花茶,在此后近20年间,其在包装市场上的发展并不抢眼。彼时,逐渐兴起的乳制品企业正急于进军全国市场,利乐以其当时先进的灌装技术和无菌包材,延长了液态奶的保质期,使得液态奶全国化销售得以实现。
 
    “当初一些乳企的快速发展也是依靠了利乐,跟利乐形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如果当初没有利乐包材的帮助,一些乳企要想快速发展是不可能的。”宋亮说。
 
    此前利乐通常以低价或者免费把生产线设备送给乳企,同时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和维修,但是其通常要求对方使用利乐的包装材料及耗材,一开始会签署相关合同条款,而在后来,使用利乐的设备必须用利乐的包材。
 
    利乐存在的垄断行为,指的就是“捆绑销售”。通过此法也成为中国乳业隐形赢家。在2012年,利乐公司共生产了1732亿件包装,销售收入约为111.55亿欧元。
 
    在购买利乐设备后,该公司并未被强行要求使用包材,但是从整个经营效率考量,他们仍然选择了利乐。宋亮表示,目前,由于整体消费放缓,利乐的整体业绩也在下滑,其更多的利润收益来自于“利乐钻”的优先销售。
 
    不过,目前利乐在无菌包装的市场占有率究竟是多少?目前是否依然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呢?对此,利乐公关部人士称,利乐不会对外公布内部数据。
 
    宋亮表示,由于市场的不断放开,更多竞争者的加入,2010年之后利乐整个市场份额也在急剧下降,大概在30%左右。现在国内包材企业纷美等企业也在快速发展,导致利乐市场份额下滑,现在利乐最好的销售产品是利乐钻,利乐钻是用于常温酸奶的材料,伊利、蒙牛、君乐宝都是使用利乐钻。
 
    对于工商总局的上述处罚,11月16日利乐也发布了声明称,利乐已收到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处罚决定书。利乐大中华区总裁殷长勋表示,在为期4年多的调查过程中,利乐公司和国家工商总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富有专业性和建设性的讨论。“尽管对结果感到遗憾,但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声明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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