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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健食品违法营销提供场所最高罚十万

   2016-05-06 西部商报1940
核心提示: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目前城关辖区保健食品市场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会议营销活动猖獗,给消费者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目前城关辖区保健食品市场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会议营销活动猖獗,给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造成伤害。为继续打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该局组织辖区具有承办会议能力的酒店、宾馆召开杜绝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约谈会。

    约谈会上,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辖区具有承办会议能力的酒店、宾馆拒绝承接保健食品营销性质的会议,自觉遵章守纪、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与辖区酒店、宾馆签订责任书,不给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不法商贩机会。

    您若发现所在楼堂馆所涉嫌保健食品会议宣传营销活动,请拿起电话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31-12331,食药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本报今起也开通举报热线0931—8119000,在举报涉嫌保健食品会议宣传营销活动的同时,如果您有购买保健食品被坑的经历,也可以向本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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