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美酒夜光杯,想想都是浪漫的事儿。可最近,因为买了一箱“问题”葡萄酒,胡先生不仅没能好好享受美酒,而且打起了官司。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胡先生要求商家“退一赔十”。□东方今报记者 刘羽 通讯员 闫发
买了“问题”葡萄酒
消费者起诉维权
2015年6月10日,胡先生在九崖公司经营的一家店铺内购买了6瓶“珍藏甜白葡萄酒”,每瓶单价328元,共1968元。该葡萄酒瓶身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3日。
胡先生购买后发现,葡萄酒瓶身标签上的原料一栏仅标注微量二氧化硫,未标明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也没有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字样。
胡先生查询相关规定后认为,他买的这6瓶葡萄酒“有问题”,认为九崖公司出售给他的葡萄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于是将九崖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将购买的葡萄酒退还给九崖公司,并要求九崖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商家提供不了证明
葡萄酒存在标示瑕疵
庭审中,九崖公司认为“珍藏甜白葡萄酒”在进口时已经经过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确认,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九崖公司庭审后也没有提交对涉案葡萄酒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鉴定的书面申请。
九崖公司当庭提供的证据是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上面标注的“珍藏甜白葡萄酒”规格为750ml,而胡先生购买的葡萄酒规格为500ml。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九崖公司提供的证书上所标示的葡萄酒与涉案葡萄酒不属同一规格,案中胡先生所购买的葡萄酒,既未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格产品,九崖公司也未提供该葡萄酒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该葡萄酒存在标示瑕疵。
法院判令商家退一赔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九崖公司应当是明知涉案葡萄酒不合格而进行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九崖公司退还胡先生货款1968元,胡先生退还被告九崖公司“珍藏甜白葡萄酒”6瓶(规格500ml);九崖公司向胡先生赔偿人民币19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