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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查办违法案件不再单打独斗:公安司法齐齐上阵

   2015-12-30 南方都市报1310
核心提示:南都讯 记者吴斌 发自北京 中央和地方各级食药监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办日后将有望更趋无缝对接。国家食药监总局昨
    南都讯 记者吴斌 发自北京 中央和地方各级食药监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办日后将有望更趋无缝对接。国家食药监总局昨日与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食安办联合发文,要求“食药监部门在查办食药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不依法移送,检察院可上门
 
    上述五部门昨日联合发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确立涉嫌食药犯罪案件移送公安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包括证据使用、法律监督、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案件线索互相通报、重大案件联合督办、信息共享与联合发布等内容也在《办法》中明确。
 
    《办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办法》也确定了检察机关对于食药监部门移送案件的监督责任,要求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
 
    食药监与公安协作“互相通报”
 
    《办法》还对食药监执法与公安侦办过程中的配合约法三章,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而公安机关也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监管问题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食品药品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国家食药监总局方面称,出台《办法》是为解决以往食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问题。此前,不少地方也先行制定了一些类似规定,明确各方责任。
 
    专家建议公安机关放宽案件移送标准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办法出台也是这一要求的产物。
 
    国家食药监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此前表示,近年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制假售假“黑窝点”与有证企业主观故意违法并存,违法主体隐匿深、取证难、查处难;违法渠道由传统的制假售假向新兴的网络犯罪逐步转变;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手段向跨区域、集团化、科技化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单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单打独斗,难以铲除毒瘤,还需要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并肩战斗,形成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合力”,毛振宾说。
 
    大量重大疑难复杂的食药案件得以侦破,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关系密切。不过,这一机制并非新提出,此次办法出台能否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以及证据转换、涉案物品处置等关键问题上找到机制,还有待考验。
 
    对食药监管体制颇有研究的中国公安大学教授李春雷建议,公安机关通常会以刑事立案标准衡量移送案件,为了顺畅案件移送,未来工作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有线索、可深挖的案件可适当放宽移送标准,以免遗漏部分涉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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