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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家销售过期酒被判付10倍赔偿金

   2014-08-08 广州日报1540
核心提示:李某革在中山坦洲一家商行购买了5瓶神力源酒,后发现这5瓶酒已过保质期且违法添加了三种药品,因协商未果遂将销售商家告上法庭,
    李某革在中山坦洲一家商行购买了5瓶××神力源酒,后发现这5瓶酒已过保质期且违法添加了三种药品,因协商未果遂将销售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及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前日上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当庭作出裁判,判决商家返还货款750元及支付货款10倍即7500元的赔偿金。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商家称其“买假索赔”
 
    2013年10月27日,李某革在周某锋经营的商行花费750元购买了5瓶××神力源酒。李某革称,由于他饮用上述酒水后身体出现微感不适、恶心,后发现上述酒水存在质量问题:一是已过保质期,二是违法添加人参、鹿茸、冬虫夏草等。他于是找到商家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李某革遂起诉到中山第一法院,要求商家周某锋退回购买货款750元及赔偿7500元。
 
    商家周某锋辩称,涉案酒水是朋友寄存了10瓶在他商场,由他帮忙代卖的。他一直误以为酒水不存在保质期而忽略了涉案酒水已过期的事实,造成了对外销售过期酒水的行为。原告在明知涉案酒水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继续购买,其行为不属于正常消费,有故意购买索赔牟利的嫌疑,而且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酒水对其造成健康伤害。周某锋还说,据他了解,原告李某革是在坦洲、珠海等地从事职业打假。
 
    问题酒因召回不彻底流入市场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酒水均由烟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6日生产,属普通食品,保质期为36个月。李某革将商行销售过期酒的情况举报至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坦洲分局,该分局已于2014年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此外,李某革还曾向烟台海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涉案酒水违法添加人参、鹿茸、冬虫夏草问题,2013年11月11日,海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回函称2011年9月已经对该酒业公司进行了查处,对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知,召回产品2455瓶。据当事人说明目前市场上发现的××神力源酒可能是当时召回不彻底,经销商手中有少量存货流入市场所致。
 
    判决:

    消费者有权

    获十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革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周某锋认为李某革“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周某锋提出李某革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李某革是利用他的错误来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对周某锋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支持李某革的诉求,要求商家周某锋退还货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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