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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第二批依法规制职业索赔典型案例公布

2026-08-04 17:40IP属地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联通2760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回归立法初衷,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工作,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职业索赔投诉举报综合研判机制,认定了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并依法予以规制。现公布第二批职业索赔典型案例。
 
  案例一
 
  谢某批量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8日到30日,谢某多次购买高邮企业生产的河虾仁、鲜贝、鱼肚等水产品,后分别于2026年6月30日、7月1日向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寄送投诉举报信共13件,诉求内容多集中于商品条码、执行标准、配料表信息等内容,均涉及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等,并要求举报奖励。
 
  二、综合研判
 
  经查,投诉举报人在相对集中的短时间内13次购买同类型商品,并对每一件商品都进行投诉举报,且投诉举报内容高度相似,投诉举报信存在格式化、模板化现象。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谢某累计发起投诉举报1604件。其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不符合作为普通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的消费习惯,牟利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谢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三、处理结果
 
  综上,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谢某的相关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该决定。对谢某反映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全力遏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支持和保护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当维权,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全力守护全市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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