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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6-08-04 16:24IP属地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联通2250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外卖经营者彭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平台外卖、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在涡阳县彭某炒米粉小吃店店内后厨货架上发现待使用的食品原料海天牌番茄沙司,已开封,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40821,保质期:18个月,数量:1瓶,已超过保质期;金沙無意?红油郫县豆瓣,已开封,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4/08/05,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予以扣押。2026年4月20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坚守民生监管初心、厚植为民服务理念,聚焦网络订餐群众就餐关切,紧盯食材采购、加工制作等关键风险环节,从严查处餐饮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以刚性执法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以精准监管守护群众舌尖安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外卖经营者岳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平台外卖、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在涡阳县岳某包子铺店内操作间的台面上发现待使用的海天酱油(已开封),净含量:800ml,生产日期:20240724,保质期:18个月,数量:1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海天酱油(已开封)1瓶予以扣押。2026年2月5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践行民生监管使命,保障群众消费权益。聚焦群众外卖就餐痛点,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食材安全关键环节,从严查处食材违法违规行为,以严格执法守护民生底线,用实际行动践行监管为民初心,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
 
  三、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明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在电子商务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案。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门店名称“正新鸡排”及其美团外卖平台店铺“正新鸡排”(某某店)进行检查。该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蒙城县明某餐饮店,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发证日期:2026年01月16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上传的资质名称为蒙城县闫某餐饮店,经营者:魏某。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份接手“正新鸡排”店,入驻了美团、淘宝闪购、京东外卖平台。于2026年1月16日取得《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后搬迁至蒙城县城关街道鲲鹏广场1#1F-152、153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在电子商务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4月16日止在电子商务平台共发生订单销售数1203单,经营额为18700.1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的查办有力规范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经营行为,震慑了网络餐饮资质公示类违法行为,对净化网络餐饮交易环境、压实网络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构建诚信合规的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同类违法案件的处置提供了规范参考。
 
  四、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外卖经营者王某餐饮店提供虚假经营信息案。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平台外卖入网餐饮户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经营者蒙城县王某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展示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蒙城县王某餐饮店,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为:CY34162220231577。地址:蒙城县商贸城二期合肥路18号,而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营业执照名称为蒙城县潮源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416221043488,地址:蒙城县商贸城二期合肥路16-17号,上传证照信息不一致。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情评析:提供虚假证照本质上是规避资质审核、掩盖经营风险,直接威胁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此类案件的查办为行业敲响合规警钟,明确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还是平台方,都需严守证照真实合规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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