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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宣称“羊肉串”,原料竟是鸭肉?东莞公布第二批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2026-07-24 09:44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2180东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督促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守底线,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公布东莞市第二批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一、东莞市东城某餐饮店虚假宣传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城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餐饮平台将其销售的有关菜品宣传为羊肉串,实际使用的是以鸭肉为主要配料的羊肉风味肉串。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有关食品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处理结果
 
  当事人将以鸭肉为主要配料的羊肉风味肉串加工后作为羊肉串进行宣传、销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同时通报相关平台对网店作下架整改。
 
  警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以其他低价畜禽肉加工制作后冒充牛肉、羊肉、驴肉等进行销售。同时,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严防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进入加工经营环节。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市场秩序,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严守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要求。
 
  二、东莞市某猪肉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樟木头镇某猪肉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头猪胴体未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进一步检验和调查,涉案猪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禁止生产、销售的情形,相关行为涉嫌犯罪。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猪肉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警示
 
  肉类检验检疫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关口。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或者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肉类,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肉类检验检疫是把控食材安全的重要关口,未经检疫的肉类来源不明、风险突出,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控源头供应商准入,索要并核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坚决不采购、不使用、不售卖未经检疫、私屠滥宰、来源不明的肉类产品。
 
  三、东莞市谢岗镇某食品加工点未依法取得证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岗镇某食品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正在从事“烧卤熟肉”加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且无法提供原辅材料进货台账和食品销售台账。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热加工烧卤熟肉,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警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应的许可、登记凭证,并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还应当建立并如实记录原辅材料进货、食品销售等台账,确保食品原料来源清楚、生产销售过程可追溯。
 
  来源:东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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