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07-24 09:44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2770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严守食品安全监管底线,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发布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岐山县某烧烤店经营食品掺假掺杂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岐山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外卖平台店铺购入某烧烤店的牛肉小串,通过感官判断该牛肉小串疑似为其他肉类冒充的牛肉。执法人员对该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已开封牛肉风味手把肉串,其配料表为“鸭胸肉”,当事人以该原料充当牛肉进行销售。
 
  处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掺假掺杂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市场诚信秩序。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重视线上线下菜单信息审核,确保商品名称、配料表与实物一致,不得模糊标注误导消费者;同时,应主动留存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杜绝任何形式的掺假掺杂行为,自觉守牢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合规经营。
 
  案例二:眉县某油条店虚假宣传销售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眉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油条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某无矾油条店,其在实体门店橱窗显眼位置以及线上外卖店铺页面,均公开标注、对外宣传所售油条为“无矾油条”,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查获明矾原料共计480克。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使用明矾加工油条的行为,与对外宣传内容严重不符,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原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现场制售的所称“无矾油条”及煎炸油进行了抽样送检,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以“无矾油条”为噱头进行对外宣传,宣传内容与实际经营行为相悖,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产品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规、与实际加工生产行为完全一致,严禁以“无矾”“无添加”“纯天然”等虚假噱头博取流量、吸引消费者,同时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储存及使用流程,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案例三:千阳县某餐饮店冷藏冷冻设施温度不符合要求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千阳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两台冰箱冷冻设施温度未达到冷冻食品贮存标准,未按要求贮存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冷冻冷藏设备温度不达标易滋生微生物、造成食材变质,诱发食品安全隐患。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定期检修制冷设备,常态化自查,规范食材存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四:陇县某信息服务部未严格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审核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陇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信息服务部运营的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平台多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资质公示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的问题。该信息服务部作为外卖平台运营主体,未严格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核与信息核验的审查义务,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处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当前,个别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片面追求流量扩张、经济效益,弱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核不严,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警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推动对经营者审核从“形式核验”向“实质核查”转变,建立健全入驻审核、动态巡检、信息更新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案例五:麟游县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代理运营商未及时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麟游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代理运营商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代理运营商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当事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麟游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次检查中仍存在相同违法问题,未落实整改要求。
 
  处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筑牢网络食品安全防线的关键主体,是守护群众舌尖安全的重要“守门人”,承担着严格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案警示平台代理运营商应当严格遵守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常态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核验机制,及时更新、规范公示许可信息。
 
  案例六:高新区某火锅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高新分局市场监管部门对某火锅店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后厨违规使用日落黄食用色素粉对肉制品进行上色加工,当场对店内牛骨、卤汤等食品原料依法抽样送检。经检测,送检样品中检出日落黄成分,确认该店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处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日落黄属食品添加剂着色剂类,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用于熟肉制品等食品加工制作。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明确适用范围、使用限量等核心要求。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前需认真核对合规条款,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经营底线,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