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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治理】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6-06-24 09:14IP属地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联通2200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1
 
  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伪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外卖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辖区某餐饮店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伪造的《小餐饮登记证》,并上传至网店证照公示区域,隐瞒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违规在网络平台开展餐饮服务。
 
  当事人伪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伪造登记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临桂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刑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部分无资质餐饮经营者心存侥幸,伪造小餐饮登记证入驻外卖平台,规避资质审核,从源头埋下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实行行政处罚与行刑衔接相结合,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涉证违法责任,有力震慑无证黑外卖入网经营行为。
 
  02
 
  平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粉店违规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外卖订单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平乐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店专项检查中,查实辖区内某米粉店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自2025年12月起,其美团平台线上店铺产生的所有外卖订单,均未自行加工制作,而是擅自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出餐,导致店铺线上公示经营主体、经营地址与实际供餐主体、供餐地址严重不符。
 
  当事人将外卖订单违规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平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涉事米粉店全程委托第三方加工外卖餐品,线上公示经营信息与实际出餐地址、主体完全不一致,形成监管盲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该案的查处提醒商家应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同时,外卖平台应加强线上线下店铺信息动态比对核验,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
 
  03
 
  平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麻辣烫店经营腐败变质食品、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平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辖区内某麻辣烫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其经营的鱼籽福袋存在变质、散发馊味的问题,同时店内4袋鲜苕粉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上述腐败变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外卖食品并对外销售,属于未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储存管控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平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原料管控是餐饮安全的首要关口,本案属于小餐饮线上餐饮门店食材管理缺位的典型案例。涉事麻辣烫店疏于管理,使用变质、过期原料加工外卖,未落实进货查验、库存自查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本次执法依托群众投诉快速核查处置,发挥了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该案警示线上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材进货查验、定期清库等制度,严把原料入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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