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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鱼”不能随便叫!——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禁捕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6-24 09:11IP属地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联通1950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语】长江“十年禁渔”是重大生态工程。宿迁地处洪泽湖、骆马湖禁捕退捕关键区域。今年以来,宿迁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市场销售、广告宣传等环节,查办了一批涉渔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宿豫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餐馆发布“野生鱼”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宿豫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含有“骆马湖野生鱼”宣传视频。经查,当事人从未实际购买和销售过野生鱼,其目的为招徕顾客,进行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删除往期违规视频63条等情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抖音等商业宣传同样受法律约束,任何以“野生鱼”为噱头的虚假营销均须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本案中执法人员溯源删除往期违规视频63条的做法值得推广,体现了“查处一案、清理一片”的全链条执法理念,有效防止违法信息持续传播。三是“野生”“湖鲜”等关键词已纳入常态化监测范围,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发布虚假广告无论线上线下均将受到严肃查处。
 
  案例二
 
  宿城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食品经营部发布“骆马湖”产地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店铺“某生鲜(靳塘菜场店)”上架销售“骆马湖花鲢鱼1条5—6斤”产品。经查,所售花鲢鱼并非产自骆马湖,目的是利用“骆马湖”产地效应吸引消费者。涉案产品自上架以来未实际售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构成发布虚假广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当场完成整改、产品未售出等情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外卖平台、生鲜电商等线上销售渠道已成为禁捕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水产品产地标注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骆马湖”等地标性名称进行虚假宣传。二是涉案产品虽未实际售出、无违法所得,但虚假广告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本案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当场整改、产品未售出等情节,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
 
  案例三
 
  泗洪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电商公司对水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局下发线索,反映泗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直播销售水产品,商品链接中标注“野生鲫鱼”“纯野生花骨鱼”等宣传用语。经查,所售水产品均从市场采购,无法提供野生来源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构成虚假商业宣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且违法情节较为轻微,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直播带货已成为涉渔虚假宣传的高发领域,必须纳入常态化监测重点。本案线索来源于省局广告监测系统,体现“线上监测+线下查处”执法闭环。二是经营者通过直播商品链接发布宣传用语,应当确保宣传内容真实、有据可查,并对宣传用语承担主体责任,切不可以“野生”为噱头误导消费者。三是本案提醒广大经营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带货须严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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