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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06-08 09:25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2920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净化网络餐饮行业生态,无锡市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西漳李海光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1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后厨冷柜内发现已开封并用于制作食品的2包卤香驴肉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另发现6包卤香马肉,其中1包已开封。经检验,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平台销售的驴肉外卖中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至案发主要从事麻辣香锅和驴肉火烧的餐饮经营,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完整留存相关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26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把相关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案发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具有食品安全风险隐蔽性强的特点,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进一步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线上线下全链条规范管理。本案聚焦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行为,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原料管控、过期食品清理等制度,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营造安全诚信的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二: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北塘区佰利香面包坊
 
  提供虚假信息入网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07日,根据总局提供的“幽灵外卖”线索,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经营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不同的经营场所开设了两家线下实体店铺,2025年7月当事人关闭了其中一家实体店铺“北塘区佰利香面包坊”,但未注销其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8月当事人将已关闭的店铺证照信息提交至饿了么平台,开设了“佰利香生日蛋糕坊”的网络店铺。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7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案后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违法行为已纠正到位。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网络食品经营资质的违法行为,直击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痛点,从源头破解线上经营“看不见、摸不着”的信任难题。此类行为本质上是借助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隐蔽性,规避实体监管审查,严重扰乱网络食品经营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查处该类违法活动,推动实现网络经营虚拟身份与真实后厨、合法主体一一对应,从根本上铲除了“幽灵外卖”的滋生土壤,切实维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饮食安全。
 
  案例三: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宜兴市宜城街道叁玖玖餐厅
 
  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7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宜兴市宜城街道叁玖玖餐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热食类、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食品经营许可,但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2024年初,该餐厅为丰富菜品,在抖音平台网店“399号私人定制餐厅”销售的团购套餐中擅自添加三文鱼刺身生食菜品,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设生食专间,不具备生食制售条件。截至查处时,已售相关生食菜品19份,货值金额566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1月5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下架涉案套餐,并采取闭店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食品经营者须严格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生食类等高风险食品,必须依法取得相应专项许可,严禁超范围、超条件违规经营。同时明确,经营者不得借助网络平台规避监管、违规开展餐饮服务,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网络餐饮经营者应持续强化自身守法合规意识,将严密筑牢生食类食品安全防控屏障,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四:
 
  新吴区(经开)市场监管局
 
  查处经开区圆圆大包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3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健康证明。经查,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和实体店开展经营活动,未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操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3月23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案后“回头看”,该名工作人员已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典型意义
 
  健康证是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定“上岗通行证”,网络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直接关系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无证上岗触碰法律红线,必须依法纠正。本案直击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这一关键风险点,通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督促补办健康证,从源头阻断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案例五
 
  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无锡市锡山区八士镇英英饮食店
 
  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3日,接消费者反映,称在当事人开设的网络餐饮店铺购买龙利鱼餐品,但商家出餐用的是巴沙鱼。经查,该网络餐饮店铺在售的5款餐品,名称中包含“龙利鱼”字样,但当事人实际出餐均使用巴沙鱼作为食品原材料。
 
  当事人在其网络餐饮店铺销售使用巴沙鱼冒充龙利鱼的餐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5月28日,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变更餐品名称。
 
  典型意义
 
  本案是整治网络餐饮食材以次充好、名实不符的典型案例。部分外卖商家利用消费者辨识能力不足、线上消费无法现场核验食材的特点,以低价巴沙鱼冒充高价龙利鱼销售,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该案精准查处网络餐饮隐蔽性违规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坚持过罚相当、惩教结合,有效震慑同类违法行为,倒逼经营者严守食材管控和诚信经营底线。对规范线上餐饮经营行为、净化外卖消费环境、保障群众舌尖上的消费权益具有积极示范警示意义。
 
  拟稿:行政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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