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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汇”治理】徐汇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十五期)

2026-08-07 09:36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联通2320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区市场监管局以“零容忍”态度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真实、经营环境不达标、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十五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
 
  上海市徐汇区敏燕饮品店(个体工商户)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区市场局接举报线索,反映上海市徐汇区敏燕饮品店(个体工商户)开设的美团店铺“暖燕·姨妈热饮·鲜炖燕窝(龙兆苑店)”,其销售的“山楂桂圆红枣汤【催~催~催】”和“红参阿胶枸杞原浆【一瓶】-NFC-鲜果鲜榨-男士加油站”两款产品存在虚假误导消费行为。接件后,区市场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龙华路3202-1号临的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销售产品“红参阿胶枸杞原浆【一瓶】-NFC-鲜果鲜榨-男士加油站”,根据《果蔬汁类及其标准》(GB/T 31121-2014)的相关规定,NFC(Not From Concentrate)为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分类,中文名称为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是指以水果为原料,采用机械方法直接制成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未经浓缩的汁液制品。当事人销售的“红参阿胶枸杞原浆”为预包装食品,配料表:枸杞原汁、红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阿胶等,不符合NFC饮料分类标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名称的宣传依据。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聚焦网络餐饮线上商品宣传乱象,针对经营者擅自标注“NFC”概念、无事实依据开展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NFC作为果蔬汁分类标准,有严格的原料和工艺要求,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枸杞原浆产品并不符合该标准,却以此作为营销噱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该案的办理,对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形成有力警示,督促商家规范线上图文宣传审核,杜绝概念炒作和不实营销,切实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二
 
  上海市徐汇区轩味小吃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区市场局执法人员至桂平路276号的“三味拉面”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系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经查,该店厨房内的三名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均未取得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应及时重新办理。本案中三名员工均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操作,反映出小型网络餐饮单位在日常人员管理中容易忽视健康证明时效性管理的问题。本案的查办提醒广大餐饮从业者,食品安全无小事,除保证食品加工卫生外,也应重视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守法意识,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让消费者吃得放心。
 
  案例三
 
  上海霖茜餐饮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区市场局执法人员接举报至东湖路20号101室及201室“Alimentari Grande”餐饮店,经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发现,当事人系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警示
 
  食品安全无小事,一份缺失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可能就是一处未被发现的安全隐患。本案暴露出当事人安全意识薄弱、日常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做好整改复查闭环,以执法刚性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各餐饮企业当以此案为镜,让制度从“挂在墙上”真正走向“落在行动”,共同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普法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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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4家餐饮店被罚!

0评论2026-08-07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