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这一难而重大的民生实事,持续深化集成改革,通过构建“商户自治、平台主治、属地常治、部门综治、清风督治、社会共治”“六治协同”体系,破解商户意识不强、平台协同不畅、属地联动低效等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治理从集中攻坚向常态长效转变。
为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系统“清风铁纪”专项整治工作,严明监管纪律、压实监管责任,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网络餐饮专项治理行动,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聚焦经营资质、后厨卫生脏乱差、食品原料过期等问题,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现对第四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请广大餐饮经营者
对照自查,引以为戒
同时通过以案警示
提升经营者自律守法意识
案例一: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萧山某寿司店擅自改变经营条件案
【基本案情】2026年06月30日,萧山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调整了生产经营布局,拆除了专间的门,导致操作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不满足食品安全操作要求,存在擅自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当事人擅自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萧山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合规提醒】
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开展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如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案例二: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萧山某餐饮店经营禁止目录内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9日,萧山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店内发现两桶没有任何标签信息的米酒,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后经调查,该两桶米酒系当事人自行酿制后在店内销售,发现时尚未有销售。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小餐饮店禁止经营自酿酒和自制生鲜乳饮品,当事人作为小餐饮店,在店内销售自酿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萧山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醒】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而自酿酒和自制生鲜乳饮品均属于高风险食品,小餐饮店通常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往往不具备专业酿酒所需的设备、场地和工艺流程。自酿酒在制作过程中,如果工艺、原料或储存条件控制不当,极易发生化学变化,导致甲醇超标、细菌滋生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纳入禁止经营的目录。消费者购买酒品应选择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店铺,不购买来源不明、无产品标识的散装及自酿酒。
案例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萧山某餐饮店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06月04日,萧山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价目表及外卖平台店铺标注有菜品“卤鹅肝”。在店内冷柜内发现有原料“香蜜肝”,标签配料标注为鸭肝、水、食用盐、黄酒、白砂糖等,无鹅肝成分。经当事人确认,价目表所指“卤鹅肝”使用原料为上述“香蜜肝”。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当事人的将以鸭肝、水为主要原料的“香蜜肝”制作的菜品宣称为“卤鹅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萧山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后续当事人已更改菜品名称。
【合规提醒】
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时要仔细查看外包装标签信息,核对配料表,注意产品“风味”“口味”等的描述,宣称的菜品(外卖)名称要与实际使用原料一致,切勿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也要注意市场价格,标签信息等,必要时可向商家确认产品的真实原料。
案例四: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某咖啡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等多个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1日,萧山区市监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场所暗藏“饭托”“酒托”,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实体营业执照与第三方团购平台上公示的营业执照存在出入,且均无法在通过系统查询。后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及某团购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属伪造,原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续导致过期。自2022年5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酒水饮料、牛排等餐饮项目,同时在某团购平台开设店铺经营相应团购项目。举报所涉“饭托”“酒托”的行为人已另案处理。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萧山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醒】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资质齐全,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钻空子、规避许可要求,更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方式开展违法经营活动,否则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同时经营者要及时关注相关证照的有效期限,按期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杜绝无证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