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苏市某公司自来水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收费大厅的价格公示信息表中显示,低保用水水费1.16元/立方米,污水费0.7元/立方米,合计单价1.86元/立方米。
2026年1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公司提供的从民政部门获取的含有低保户起止时间内容的花名册中随机抽取了5户低保户在该公司缴费系统内居民生活用水和污水费的缴费记录,显示上述5户低保户在确认为低保户的时间范围内缴纳自来水水费和污水费收费价格合计为2.85元/立方米。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低保户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对乌苏市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低保户水费和污水处理费违法行为责令退款,并处罚款60000元整。(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