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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公布肉及肉制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6-04-14 15:36IP属地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联通3040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规范肉及肉制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肉及肉制品领域安全风险隐患,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强化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自觉守法合规经营、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一
 
  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回收的冷冻肉类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以上一年度收入1倍的罚款。
 
  郑重警示: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肉及肉制品作为高风险食品,回收后极易滋生致病菌、产生变质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严禁利用回收的肉及肉制品作为原料加工生产食品,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回收肉制品及其制品。
 
  案例二
 
  吕某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猪肉经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吕某经营猪肉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无法提供所经营猪肉的检疫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低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郑重警示:猪肉是群众日常主要肉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经营业户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具有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的猪肉,并保留好进货单据。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三
 
  某食品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食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内有工人正在生产加工鸡肉串,且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郑重警示:食品生产许可证是肉及肉制品加工企业准入的法定安全凭证。部分肉制品加工单位重利益、轻法规,在未取得有效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易造成生产环境不达标、原料管控缺失、问题肉制品流入市场等重大安全隐患。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合规意识,严格落实“先取证、后生产”要求,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筑牢肉及肉制品生产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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