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春雷行动2026”,广安市市场监管系统紧扣“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主题,聚焦重点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选取具有代表性和警示意义的案例予以公布,以此引导和提醒广大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法治效果。
案例一:岳池县某酸辣粉店生产经营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26日,经食品安全抽检,岳池县某酸辣粉店经营的自制粉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明矾和红薯粉自制了9斤粉条销售,截至目前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026年2月4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警示各类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添加剂使用规范,杜绝超量、违规添加行为,严把食品加工安全关口,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提醒广大消费者,就餐时选择正规合规门店,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饮食安全。
案例二、菏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12月16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运送到邻水县某食品加工厂的一批冷冻猪中肋排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将从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8195kg冷冻猪中肋排销售给邻水县某食品加工厂,但该批冷冻猪中肋排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包装上标示的是五花肉的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2026年3月24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没收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猪中肋排,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此案辗转重庆、山东、安徽等地,覆盖采购、销售、运输等环节,击碎了不法经营者试图通过跨省销售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警示各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肉类。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未检疫肉类中极有可能携带各类病菌,仅凭感官难以辨别,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务必通过正规商超、市场等渠道购买肉类产品,主动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轻信低价宣传,不购买来源不明的肉品。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
案例三:邻水县某干鲜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1月27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某干鲜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批涉嫌假冒莎麦鸡精和国泰味精的商品。经查,该干鲜店通过微信联系购买莎麦鸡精和国泰味精,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干鲜店购买的莎麦鸡精和国泰味精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进货时也知晓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且当事人销售该商品曾被行政处罚过。至案发时,该干鲜店销售额和违法经营额均超过50万元,违法所得2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2026年1月12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邻水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干鲜店经营者刑事立案。
案例启示:警示经营者,诚信是经营之本,切勿贪图非法利益销售假冒商品,否则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也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要选择正规渠道,留意包装标识和防伪特征。发现假冒侵权,请立即拨打12315举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