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对规范全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
肉制品生产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畜禽产品等原料,必须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禁止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畜禽产品。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加强对环境卫生、生产工艺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关键控制点管控,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要求,如实标注肉制品相关信息。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他畜禽肉制售假冒牛(羊、马、驴)肉制品。
二
肉类产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销售畜禽产品时不得使用明显改变其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认知的照明设备。严格按照贮存条件保存肉类产品,销售散装肉制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等。严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以其他畜禽血制品假冒鸭血制品。
三
全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迅速整改到位。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相关线索,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丨食品生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