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乌苏市某高速服务商行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案
2025年5月17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乌苏市某高速服务商行涉嫌诱导消费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商行售卖“续阳菌”时,安排两名男子佯装购买、围堵诱导消费者,实际无消费记录,以18000元/公斤的高价(进货价1280元/公斤)牟利,涉嫌欺骗诱导消费。
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采用虚构交易以及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法责令该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典型案例二:乌苏市某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案
2025年8月4日,乌苏市烟草专卖局接到12313工单,乌苏市文景路东侧新城1号某商店,存在涉嫌向未成年人售烟情况,要求乌苏市烟草专卖局进行调查处理。
乌苏市烟草专卖局接到反馈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通过调查,该商店负责人对向未成年人售烟一事供认不讳。该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乌苏市烟草专卖局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1999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乌苏市某服装店衣物质量纠纷调解案
2025年1月27日,消费者马女士在乌苏市某服装店购买大衣后,反映大衣出现开线现象,找商家不予处理,消费者不满,要求解决。
接到投诉后,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通过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退款大衣的价款9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