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为帮助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全面、准确理解《规定》的核心要义、条款要求和实施要点,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特编制本系列宣传材料。
哪些企业需要执行114号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应执行本《规定》。
什么是食品销售连锁企业?
1.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指使用同一品牌,以食品销售为主营收入,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由总部、十家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等)共同参与的规模化经营活动。
2.企业总部:指对由其授权使用同一品牌的所有门店实施统一规范化食品销售管理活动的食品经营企业。
3.分支机构:指企业总部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对食品销售活动承担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食品经营企业。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需要取得哪些食品经营资质?
1.企业总部
从事同一品牌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明确一个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2.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
按照企业总部的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经营门店
根据经营食品种类,门店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