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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注意!114号令即将实施!(四)

2026-03-12 15:52IP属地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联通2880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4 号)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为帮助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全面、准确理解该规定的核心要义、条款要求和实施要点,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特编制本系列宣传材料。
 
  食品采购、贮存、配送是食品安全管控的关键环节,企业必须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全程可溯,从严规范供应链全链条管理,切实筑牢从采购到终端的食品安全防线,保障经营全过程合规可控。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做好食品采购、贮存、配送等方面的工作呢?
 
  1.采购管理
 
  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及时更换不合格供货者。统一进货查验的,总部、分支机构需查验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凭证,确保门店可实时查询、获取;门店发现总部、分支机构供应的食品不合格,需立即停止销售并反馈。不统一进货查验的,由门店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贮存、配送管理
 
  需符合场所、容器、温湿度、污染源隔离等法定要求,定期检查库存,及时处理变质、过期食品。配送应保证容器工具安全清洁、符合温湿度要求,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配;统一配送的,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记录制度,实现配送全流程可追溯;委托贮存、配送食品的,需审核受托方保障能力,并全程监督其落实法定贮存、配送要求。
 
  3.智慧管理
 
  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等方式,对门店的食品贮存、陈列等销售管理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保存,其中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十四天。按要求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数据接口,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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